原告:****,女,汉族,1998年8月21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身份证号340121****,电话:18****936
被告:****,男,汉族,1987年6月10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身份证号3404***37,电话:15***0198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二、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暂定人民币20万元。
三、请求判决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8年5月16日在合肥市蜀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内生育****(20**年**月14日生)、****(201*年**月10日生)、****(201*年**月22日生)。因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原告万般无奈离家出走,截止起诉前双方已分居长达半年之久,期间无任何情感来往,双方感情已经名存实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