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时收费
(一)每小时1200元,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计费时间按照一名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时间确定,办理法律事务需要两名及其以上律师的,按每名律师的工作时间相加后确定。
(三)计费时间以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为准,具体计算方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上(包括在同一个城市内)的实际时间,以一半计时。
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一)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2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30000元/件
2、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案件(1)侦查阶段30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30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40000元/件
3、律师办理刑事自诉案件20000元/件
4、律师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20000元/件
5、律师办理财产犯罪案件,可以按上述标准收费,也可以在犯罪所涉及财产数额的4.5%收费,但不得低于上述各阶段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
6、附带民事诉讼的,按照办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二)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8000元;
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8000元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6%;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5%;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4%;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3%;1000万元以上2%
3、代理执行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代理一审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8000元;2、涉及财产关系超过10万元的,参照办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二审或重审的诉讼案件
1、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或重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2、办理过一审又办理二审或重审的,可以酌减,但不得低于一审收费标准的50%。
(五)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申诉和再审的案件
1、代理案件申诉的8000元/件2、办理再审案件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按照一审或二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六)办理死刑复核案件
1、未办理一审和二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2、办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照二审收费标准收费。
(七)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1、代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应当参照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酌情从低收费; 2、代理刑事赔偿案件的,应当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酌情从低收费。
(八)以上费用标准是合肥市区内法院管辖案件的收费标准,肥东、肥西加收10%,庐江、长丰、巢湖加收30%,省内其他地方根据远近加收50%—100%,外省加收80%—200%。
三、风险代理收费
在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百分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案件实行风险代理。)
四、其它规定
1、代理仲裁案件的,参照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2、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采取协商收费方式。
3、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不低于40000元/家。
4、解答法律咨询不低于1000元/件。
5、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不低于1000元/件;其中涉及财产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每件按争议标的额的1‰收费。
6、办理案情特别复杂或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7、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8、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不得和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委托人和经济确有困难,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费的,或请求劳动保险金、劳动赔偿金、抚恤金、救济金等,无力负担律师服务费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应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五、附则
本收费标准未尽事宜,按照安徽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3〕17号)、《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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