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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点

  • “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打印件而对方不认可的,举证责任转移
    一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打印件而对方不予认可的,该证据虽非原始载体体现,举证责任亦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的认定有一系列的规则。原始证据载体通常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是存储聊天记录的手机等设备。当一方提交 “微信聊天记录” 录像及打印件时,这属于传来证据。按照一般的证据规则,应当优先提供原始证据。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各种情况导致无法直接提
    2024-11-27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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