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28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申请人:王某,女,1991年7月11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身份证号:3404666456466556。 代理人:陈军,安徽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710652210,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陆某,男,1992年6月13日生,住安徽合肥市蜀山区,身份证号:340354646465646546 申请请求:请求开具调查令,并由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执令前往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机构调查被申请人开户信息、交易流水、帐户余额及购买的理财产品等信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审理,本案中,因申请人需要举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因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申请人无法以自己现有能力调取银行帐户金融信息,特向贵院申请调查令。综上,请求贵院审核并批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